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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也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新《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已有一段时间了,网上各种各样的解读也有不少。对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关注的人不是很多,但是这个问题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和每个财务人员也息息相关,本文就对这一问题做一个归纳整理。
新个税法实施后,关于汇算清缴的范围是明晰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汇算清缴的范围主要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也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也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由于原个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也要求汇算清缴,所以,这一块内容变化不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以由本人进行汇算清缴(或委托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办理),也可以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汇算清缴。
这一点是新个税法变化比较大的地方,2019年1月1日后,凡认定为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般来说,如果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单位的财务人员办理,会大大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而且单位的财务人员也没有义务为每个员工承担相应的纳税风险,因此,将这一块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中介机构更为现实一些。
全面营改增之后,作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计税依据或者计税收入,显然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当然毫无疑问。但有时候,在计算不含增值税收入时,则会产生一些异议。
对转让方而言,股权转让环节一般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一般不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增税,因此转让方的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利用泰州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常采用的方法是承债式收购,部分溢价以股东借款形式体现,并约定不按股权比例分红。例如:A房企持有甲公司100%股权,成本10亿元,拟转让40%股权给B公司,股权转让价50亿元,正常股权转让方式下:A缴纳企业所得税=(50-10*40%)*25%=11。5亿元。若采用“30亿股权款+20亿元委托贷款”方式收购,并协议约定优先分红20亿元给A用于偿还B公司委托贷款,则A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0-10*40%)*25%=6。5亿元,节省企业所得税5亿元。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争议在于整体核算的情况下,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应并入“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对个体工商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的收入总额都有相关的规定。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的经营所得的“收入总额”与上述文件规定的一致: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两者对比,《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的收入总额包括范围少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他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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